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2.21 法律字第009004860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21 日
要 旨:
農地重劃後土地所有權人應繳納之差額地價,農地重劃條例並未就其強制 執行方式有所規定,又其施行細則既非屬「法律」,與行政執行法規定情 形不同,故於條例為相關配合修正前,仍應依該施行細則第 51 條辦理
主 旨:關於彰化縣政府函為該縣辦竣農地重劃區土地所有權人逾期未繳納差額地 價,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四條規定移送本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 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台 (九○) 內中地字第九○一九一二○ 號函。 二 按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者,自行政執 行法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不適用之,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固有明 文,惟上開規定係以「法律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之規定者」為適用之前提。本件有關農地重劃後所有土地所有權人應 繳納之差額地價,農地重劃條例並未就其強制執行方式有所規定,而 其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超過應分 配之面積者,縣 (市) 主管機關於重劃土地交接後應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就其超過部分,按查定重劃地價,限期繳納差額地價,逾期未繳 納者,依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上開規定既非屬「法律」,且其規定之執行方式為「依民事 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聲請法院以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與前述行政 執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情形有間。故於農地重劃條例為相關之 配合修正前,本件似仍應依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辦 理為宜。 三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邱銘堂、 (○二) 二三七五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