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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22 法律字第091000099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2 日
要  旨:
關於監察院對貴部辦理「市港合一-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設置」政策執行
案之調查意見之二提供意見
主    旨:關於  貴部函請就監察院對貴部辦理「市港合一-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設
          置」政策執行案之調查意見之二提供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
          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交航字第○九一○○○○○九七號函。
          二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一款規定,上級機關
              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政秩序及
              運作,就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
              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係屬行政規則
              。準此,機關依實際業務需要,設立無需專任人員及預算之任務編組
              ,並以行政規則方式定其組織,與上開規定尚無不合,惟該行政規則
              不得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自不待言。本件國際商港管理委員會
              設置要點第二點第二款及第四款所定關於「商港與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 界面間,有關都市計畫、交通建設、環境保護、污染防治、安
              全衛生管理、民防、戰備、治安及消防等事項之協調及統合」、「交
              通部依商港法所定商港主管機關應督導之交辦事項」等任務,事實上
              是否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仍請  貴部就實務運作情形本於權責
              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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