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1.21 法律字第091000100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其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嘉義市政府建議 貴部同意提供相關公路監理車籍資料,其是否符合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四日交路字第○九○○○七一一九八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 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又其所稱「 利用」係指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將其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為內部使 用或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同法第三條五款定有明文。本件嘉義 市政府建請 貴部提供公路監理車籍資料係為使未依規定繳費之車主 有補繳之機會,是如 貴部認為屬於「有利於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自得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但書第八款規定提供上開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