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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2.19 法律字第091000301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2 月 19 日
要  旨:
關於推動實施我國港口國管制乙案
主    旨:關於為增進我國海域航行安全,維持海洋生態環境,  貴部擬依據商港法
          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規定,參照國際海事組織 (IMO)  所訂公約,推動實施
          我國港口國管制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交航字第○九一○○○○四九九號函。
          二  按一國法律如將國際法的規則直接制定成該國之國內法或於法律中授
              權有關機關採行相關國際公約,則此國際法的規則即產生國內法之效
              力 (丘宏達著,現代國際法,八十四年版第一一六頁及第一一七頁參
              照) 。次按商港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未規定事項涉及國際
              事務者,交通部得參照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所訂規則、辦法、標
              準、建議或程式,採用施行。」上開規定授權交通部就商港法未規定
              事項採行國際公約或協定及其附約等規定,是以,該等國際公約等相
              關規定,透過商港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已具有國內法之效力,故
                貴部似非不得逕依上開規定就商港法未規定事項 (如港口管制事項
              ) 採行國際公約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惟因案涉國際事務,且為期達
              到法明確性原則,  貴部於採用相關國際公約等規定前,似仍宜透過
              公告等方式,使人民及外籍人士得以預知。又本件有關港口管制事項
              因尚涉及國際事務,且  貴部已同時徵詢外交部意見,仍請參酌該部
              意見辦理。
          三  至於  貴部可否依商港法第五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子法乙節,依上開
              規定文義,尚難認為其係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子法,惟主管機關為規範
              機關內部業務處理之方式,自得訂定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性之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參照) ,併此敘
              明。
          四  承辦人姓名、電話:陳品芳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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