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4.02 法律字第09100116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要 旨:
關於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函送第五屆第一會期法制、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第一 次聯席會議議事錄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
主 旨:關於立法院法制委員會函送第五屆第一會期法制、經濟及能源委員會第一 次聯席會議議事錄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會綜字第○九一○○○五六七四號書 函。 二 按有關配合行政程序法檢討修正,並符合立法院第四屆第六會期第十 一次會議修正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條文時附帶決議之相關法案, 業經本部派員會同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確認計有一百二十二案,上開法 案嗣依行政院訂頒「重送法案簽提院會及送立法院之作業方式」彙總 函送立法院審議在案,本部將配合行政院協助各主管機關積極推動完 成立法程序。又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行 為為限,有關立法院法制、經濟及能源委員會決議請 貴會及行政院 人事行政局彙整提出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應予 法制化之各機關組織清冊乙節,即經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於九十一年三 月二十七日以院臺規字第○九一○○一四一二○號書函函復 貴會上 開法案並無此類案件,本部另無其他補充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