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7.02 法律字第09100223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7 月 02 日
要 旨:
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 義乙案
主 旨:貴局函為有關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 一九○號函規定送達前,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應徵服兵役已退伍者,得否 仍依原規定追溯自退伍之日起支薪疑義乙案,謹就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復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一年六月四日局給字第○九一○○一一八三六四號書函 。 二 按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 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 」準此,行政機關所為之釋示,如係就法規所為之解釋,即應自法規 生效之日有其適用,合先敘明。 三 復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 官。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 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有效下達之行 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第一百六 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行政規則之廢止,適用第一百六十條規定。」 準此,行政機關訂定、廢止行政規則,均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本件來 函所引行政院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院授人給字第○九一○二一○一 九○號函屬行政規則,如已有效下達,應以該函到達機關之日起發生 拘束之效力。 四 承辦人及電話:陳忠光、 (○二) 二三一四六八七一轉二○七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