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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6.21 法律字第091002325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執業者,得否依照隨後最
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廢止其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
主    旨:關於  貴署所詢領有僑中字中醫師證書,經最高行政法院個案判決而獲准
          執業者,得否依照隨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作成之決議文,廢
          止其已領之執業執照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一○○四○六二一號函。
          二  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雖常為下級法院或行政機關
              所援用,惟僅有整合法院內部法律見解之作用 (參吳庚著,行政法之
              理論與實用,第五十五頁) ,對個案判決並無必然之拘束力。至行政
              機關得廢止合法之授益處行政處分之原因及信賴補償之要件,行政程
              序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行政機關得否
              依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之決議文之見解,廢止前核發執業
              執照之處分及其信賴補償之問題,仍請  貴署依上開行政程序法規定
              及參酌本部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法律字第○九一○○○六七七○號
              致貴署函之意見,本於職權審認之。
          三  承辦人及電話:鍾瑞蘭、 (○二) 二三八一一五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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