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09.24 法律字第091003550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9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政規則,於公文 程序上之處理方式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政規則,於公文 程序上之處理方式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府九十一年九月三日府法秘字第○九一○八○九二二○○號函 。 二 有關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 處理方式,經本部二次函請行政院秘書處釋示,並依行政院秘書處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八十九秘字第三五五八七號函及九十年一月 十九日台九十秘字第○○○一六一號函釋意旨,本部復於九十年三月 二十二日以法九十律第○○○一四七號函將處理原則分行中央及地方 各機關參考辦理在案,本件仍請參照上開函示意旨辦理。至來函說明 四 (一) 所提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政 規則之區分標準乙節,簡言之,第一款之行政規則係屬內部秩序之規 定,第二款則涉及行政行為。而第二款規定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係因行政機關內部遵照之結果,將間接拘束外部一般人民,爰特別 規定應在公報上登載以為發布 (條文立法理由參照) 。故行政規則如 同時具有兩款情形者,自宜一併踐行上開發布程序,以保障人民權益 。又貴府來函所詢其餘事項均涉及行政院七十三年四月二日台七十三 規字第四八二一號函頒修正「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適用 上如仍有疑義,建請逕洽行政院法規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