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16 法律字第091003837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16 日
要 旨:
關於主管機關查處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擬利用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全民 健康保險業務之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
主 旨:關於主管機關查處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擬利用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全民 健康保險業務之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疑義 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能二字第○九一○○一二一七六○號函 。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 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至本件主管 機關查處違反石油管理法案件,擬利用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全民健康 保險業務之資料,是否符合前揭條文但書之規定,涉及事實認定問題 ,宜由保有該個人資料之公務機關本於權責審認之,本部未便表示意 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