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30 法律字第09100394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30 日
要 旨:
有關儲運服務中心之民營化,有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
主 旨:奉 交下 鈞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函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儲運服務中心 民營化計畫書」囑本部表示意見乙案,與本部業務有關部分,本部意見如 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 復 貴處九十一年十月二日院臺科議字第○九一○○四九一四七號交 議案件通知單。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 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其所謂「權限委託」係指涉及 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如不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 則不屬之。復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園區 事業輸出國外或由國外輸入之物質,均應報經海關在指定地點查驗放 行。其往來園區至港口或機場間之運送,並應交由管理局或分局設置 之儲運單位或經其認可之運送人,以具有保稅設備之運送工具承運之 。」又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工商組: 掌理…儲運及保稅倉庫之經營與輔導管理,…」綜上所述,本件儲運 服務中心之民營化,若有將原屬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轉給民 間團體或個人,且其得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者,則屬行政程序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所定之「權限委託」,自應有法規之依據,如無法規依據 ,則應修訂相關法規;如並無對外行使公權力之行為,則無修法之必 要。至於儲運服務中心之民營化,有無涉及對外行使公權力之權限移 轉,請權責機關本於職權依前述說明審認之 (法務部九十年十月十二 日法九十律字第○二九○六八號函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