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1.10.21 法律字第091004074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0 月 21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究何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函詢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究何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一年十月九日北府建商字第○九一○五八八○六一號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 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 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第一項) 前項聲明異議,執 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 ;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 日內決定之。 (第二項) 」上開規定所稱「直接上級主管機關」,係 指「業務監督」之上級機關 (參本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律字第○ 九一○○三四六三三號函及蔡震榮著,行政執行法,第八十七頁) 。 本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請依上開說明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