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1.12.17 法律字第0910048930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17 日
要 旨:
關於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提供承包商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疑義
主 旨:關於貴局擬請國防部主計局財務中心提供承包商清算人之戶籍謄本疑義乙 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駒駿字第○九一○○○七四八四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 集或電腦處理,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 一、於法令規定職掌必要範圍內者。二、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三、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之虞者。」是以,有關個人資料之蒐集,宜由貴 局先行審酌是否符合上開規定蒐集之要件。次依該法第八條規定,公 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 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有該條但書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 的外之利用。至該法第八條第二款所稱「內部使用」應僅限於同一機 關內部之使用,如為不同機關則不屬之;而第六款所稱「他人」則係 指蒐集機關及個人資料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故本件是否符合該法第 八條但書規定各款情形之一,自宜由保有個人資料之機關,本於職權 自行審酌。 三 至貴局如因訴訟所需擬向法院提報清算人之戶籍謄本乙節,似可另依 戶籍法第九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地位向戶政事務所申請閱覽戶籍登 記資料或交付謄本,併予指明。 四 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郭科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