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4.08 法律字第09200117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七九九號函 。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細繹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立法當 時國內星期六上午,仍為行政機關之工作日。惟目前行政機關已遵照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原則上以星期六與星期日為休息日 ,故上開規定已無適用機會,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該法 同條項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 (星期一) 為期間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