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4.08 法律字第09200117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08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
          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七九九號函
              。
          二  查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八條第四項後段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細繹其立法意旨,係考量立法當
              時國內星期六上午,仍為行政機關之工作日。惟目前行政機關已遵照
              「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原則上以星期六與星期日為休息日
              ,故上開規定已無適用機會,如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應適用該法
              同條項前段規定,以星期日之次日 (星期一) 為期間末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