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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5.05 法律字第09200160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函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其適用範圍為何
主    旨:有關函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八三四號函
              。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
              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得酌收費用。前項費用數額由各機關定
              之。」配合同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一體觀察,係針對該資料當事
              人查詢或請求閱覽本人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始有其適用,應與
              三人無關。且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雖依同法第八條但書規定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惟該第八條屬有
              關「限制利用」之原則與例外規定,第三人並不因而創設權利、義務
              。準此,第三人查詢或閱覽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或應負之義務,應另
              尋其他法規依據,例如規費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或預算法等。至於
              法規依據為何,宜由  貴部自行審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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