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5.05 法律字第092001603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05 日
要 旨:
函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其適用範圍為何
主 旨:有關函詢「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適用範圍疑義乙案,本部意 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四月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二○四五一八三四號函 。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個人資 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公務機關得酌收費用。前項費用數額由各機關定 之。」配合同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規定一體觀察,係針對該資料當事 人查詢或請求閱覽本人個人資料或製給複製本者,始有其適用,應與 三人無關。且公務機關保有之個人資料,雖依同法第八條但書規定得 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而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惟該第八條屬有 關「限制利用」之原則與例外規定,第三人並不因而創設權利、義務 。準此,第三人查詢或閱覽他人個人資料之權利或應負之義務,應另 尋其他法規依據,例如規費法、行政資訊公開辦法或預算法等。至於 法規依據為何,宜由 貴部自行審認。 正 本:財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