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5.23 法律字第092001718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即時處置,其處置所衍生之經費求償對象 及法令依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即時處置,其處置所衍生之經 費求償對象及法令依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環署督字第○九二○○二八三九九號函 。 二 按「行政機關為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 置之必要時,得為即時強制。 (第一項) 即時強制方法如下‥…四、 其他依法定職權所為之必要處置。 (第二項) 」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 條定有明文。準此,即時強制既係行政機關基於法定職權,為阻止犯 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危險之必要所為之行為,依該法並無經費 求償對象之問題。 三 次按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 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第一項)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第 二項)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所需費用。其負 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 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第七項) 」,茲提供本部有關行 政協助之相關函釋供參 (本部九十年九月五日法九十律字第○三一四 ○○號、同年九月二十四日法九十律字○三四二一二號及九十一年五 月八日法律字第○九一○○一六一七三號等函) 。 四 檢附本部上開函釋影本各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