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6.27 法律字第092002226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6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間接強制工作之執行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辦理間接強制工作之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二府環三字第九二三六○○二○八六號 函。 二 按行政執行法有關科處怠金之執行方法,係希藉此造成其心理上威嚇 或負擔,以影響其履行義務之意志,間接促使其自動履行義務。準此 ,本件水污染列管之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經縣府通 知該事業為停工之處分,僅以書面告戒「如經查獲有未停工之情事, 將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處以 怠金,……。」等語,惟尚未依行政執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以怠金 ,在未為處怠金之行政處分前,該事業如仍未遵行縣府所為之停工命 令,而遭縣府工務單位依建築法有關規定,並完成違建之強制拆除工 作者,因該項不行為義務已不存在,前此所為之告戒已失其附麗,自 無再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處以怠金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