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8.27 法律字第092003067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稅捐機關得否就 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乙案
主 旨:關於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稅捐機關得否就 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乙案,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台財稅字第○九二○○三九○一六號函 。 二 按「法院依財務法規科處罰鍰之裁定確定後,未執行前被罰死亡者, 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自不能向其繼承人執行,...。」司法院院 解字第二九一一號解釋有案。另司法院秘書長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以 (九二) 秘台廳家二字第一三六九三號函復本部略以:「行政罰乃 為維持行政上秩序,達成國家行政之目的,對違反行政上義務者,所 科之制裁,具有一身專屬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屬繼承標的;本 院院解字第二九一一號解釋之見解迄未變更。」準此,如法律有特別 規定,自仍得向其繼承人執行。又行政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義務 人死亡遺有財產者,行政執行處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其立法說 明:「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主要係對義務人之財產為執行 ,如義務人死亡而遺有財產者,為貫徹行政目的、迅速執行起見,自 得對其遺產強制執行,爰參照財務案件處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訂定之。 」該規定係上開解釋之「特別規定」,準此,於義務人死亡後而遺有 財產者,行政執行處自得逕對其遺產強制執行。本部基於上開理由, 同意貴部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台財稅字第○九二○○一一四七二號函 說明三及本部行政執行署法規及業務諮詢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提案 三決議所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