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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8.13 法律字第092003250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8 月 13 日
要  旨:
關於中華民國○○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戶政機關配合提供地政士簽證人
查詢當事人家庭背景與基本資料乙案,茲就涉及本部主管之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中華民國○○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請戶政機關配合提供地政士簽證人
          查詢當事人家庭背景與基本資料乙案,茲就涉及本部主管之電腦處理個人
          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內授中辦地字第○九二○○八二七七
              八號書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所稱「個人資料」,係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
              識別個人資料;所稱「電腦處理」,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
              料之輸入本人,本法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八款分明定有明文。
              故本件所涉戶政機關蒐集之當事人家庭背景與基本資料是否屬於本法
              所稱經電腦處理之當事人個人資料,首先應依上開規定認定之,合先
              敘明。
          三  其次,本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
              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一、法令明文規定者。二、有正當理由而
              僅供內部使用者。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六、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
              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九、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本件戶政機關提供地政士簽證人查詢當事人家庭背景
              與基本資料,是否符合本法第八條但書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係屬事實
              認定問題,應由受理機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之。
          四  又本法第二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故本法性質係屬普通法,如其他法律另有
              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併此指明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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