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9.01 法律字第092003586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亡 者,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乙案
主 旨: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亡 者,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二年八月十八日行執一字第○九二六○○○七一四號函。 二 查來函說明二所述有關「監察院糾正財政部關於『義務人潘○○蘭死 亡之土地增值稅違章罰鍰移送執行』乙案,其中所涉『一身專屬性之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處分作成生效後、移送執行前義務人死亡者 ,執行機關可否對義務人之遺產為強制執行』乙事‥‥」,前經本部 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以法律字第○九二○○三○六七六號函答復 財政部所詢「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於裁處罰鍰確定後死亡,稅 捐稽徵機關得否就其遺產移送強制執行」疑義案同時副知貴署有案 ( 副本諒達) 。 三 至於非具一身專屬性之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得否逕就義務人之遺產 強制執行乙節,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 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規定及司法院院字第 一九二四號解釋:「‥‥甲之繼承人仍應照章補稅‥‥」意旨以觀, 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即不具一身專屬性,自得為繼承之標的,除繼 承人主張限制繼承或拋棄繼承外,得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及繼承人之固 有財產為強制執行,乃屬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