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2.10.24 法律字第0920040079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貴公司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公司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總字第○九二○二○○四○六號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 規範之對象分為公務機
              關及非公務機關。公務機關依本法第三條第六款規定:「指依法行使
              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非公務機關則依本法第三條第七款規定
              :「指前款以外之左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
              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
              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上開第一目
              所稱「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係指
              以蒐集或電腦處理為其「主要業務」者而言,若該團體或個人非以蒐
              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而係於從事其他業務時附隨或伴
              隨地從事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則尚非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本部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八九) 法
              律字第○二○七四一號參照) ;另目前經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依該規定指定之事業、團體計有:台北市○○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台北市人壽○○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台灣○○保護會
              等。合先敘明。
          三  貴公司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由交通部郵政總局改制為營利性之公司組
              織,非屬上開所稱公務機關,自無疑義。惟貴公司依法經營儲金、匯
              兌、簡易人壽保險等相關業務,且利用電腦處理、蒐集、利用金融及
              保險業務之個人資料,自屬本法第三條第七款第二目所規範之金融業
              、保險業。至貴公司究應向交通部或財政部登記並申請執照乙節,建
              請逕洽該二部協商後定之。
正    本:○○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