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0.23 法律字第092004355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0 月 23 日
要 旨:
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即時處置,其處置所衍生之經 費求償對象及法令依據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行政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即時處置,其處置所衍生之經 費求償對象及法令依據疑義乙案,本部補充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 貴署九十二年十月九日環署督字第○九二○○七二九七八號函。 二 有關行政執行法第三十六條即時強制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 之規定,各該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說明,本部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 三日以法律字第○九二○○一七一八六號函復在案。本件緊急清運廢 塑膠物品衍生之相關費用,如該緊急處理係屬貴署之法定職務,則無 費用請求支付問題;如係他機關之法定職務,僅因人力、物力不足而 由 貴署協助緊急處理,且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行政協助之要件 者,自得依該條第七項規定請求所需費用。至於法定職務之判斷,仍 請依相關法規本於職權審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