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1.07 法律字第0920045327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07 日
要 旨:
因發生九二一地震致徵收補償費發放延遲案
主 旨:關於南投縣政府函報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辦理二高後續計畫南投 路段(南投市、中寮鄉)工程徵收土地,因發生九二一地震致徵收補償費 發放延遲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一日台內地字第○九二○○一四二六一號 函。 二、按「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 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行政程序法第五十 一條第五項定有明文。本件來函所示徵收補償費原訂發放日期為八十 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於公告 期滿後十五日內發給,惟該日適逢九二一地震,災情嚴重而中止發放 作業,應屬因天災不可歸責之事由。從而,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 處理期間之進行。貴部來函說明四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三、承辦人姓名及電話:黃○○、(○二)二三一四六八七一-二二三二 。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