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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廢) 法務部 92.11.17 法律字第092004724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有關採用指紋辨識系統辦理員工加班考勤管理措施之適法性
主    旨:貴公司函詢有關採用指紋辨識系統辦理員工加班考勤管理措施之適法性乙
          案,謹就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  復貴公司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電人字第○九二一一○六○六九—一號
              函。
          二  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下稱本法) 之適用對象包括「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及本法第五條所稱視同委託機關之人,其所稱公
              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非公務機關則指公
              務機關以外之下列事業、團體或個人: (一) 徵信業及以蒐集或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二) 醫院、學校、電信業
              、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 (三)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本法第三條第
              六款及第七款參照) ;另目前經本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上
              開規定指定之事業、團體計有:台北市○○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台北
              市人壽○○商業同業公會、期貨業、中華民國○○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人壽○○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臺灣○○會等,合先敘
              明。查指紋雖屬個人資料之一種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參照) ,惟貴公
              司非屬前述之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尚無本法之適用。
正    本:○○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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