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1.17 法律字第092004830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1 月 17 日
要 旨:
「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160 條等規定,應視其權 限或職權、非直接對外發生效力等性質,分別判斷是否為行政規則以及能 否以「令」頒布
主 旨:關於「中文譯音使用原則」之性質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 行政規則及能否以「令」頒布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日台語字第○九二○一六○五八二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行政規則,係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用,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其下達或發布,應視其性質分別依本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以「函 」或「令」方式辦理之。而有關行政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 規定發布行政規則之處理方式,本部前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以法九十 律第○○○一四七號函將處理原則分行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參考辦理在 案。依本部上開函示,行政機關訂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二 款之行政規則應以「令」發布者,以「認有全體機關一體適用之必要 者」為限,其所謂「全體機關」係指與該行政規則有關而應適用該行 政規則之機關或屬官而言,非謂訂定該行政規則機關之所有下級機關 或屬官均應適用者始屬之。至本件「中文譯音使用原則」究為本法第 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機關業務處理方式之一般性規定,抑 或第二款所稱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乙節,請就其內容本於職權審認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