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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12.04 法律字第09200490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12 月 04 日
要  旨:
關於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之資料及內政部警察署發布之「要案 (緊急) 查尋
 (緝) 專刊」資料,得否上網公告供民眾查詢乙案
主    旨:關於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之資料及貴署發布之「要案 (緊急) 查尋 (緝) 專
          刊」資料,得否上網公告供民眾查詢,協助查緝疑義乙案,本部補充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署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警署刑紀字第○九二○一五八六六一-
              一號函。
          二  如主旨所述疑義,其中涉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訴訟法之
              適用問題,本部業於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以法律字第○九二○○四
              二五一四號函復在案。本件貴署擬將司法機關發布通緝之資料上網公
              告,其目的在於供民眾上網查詢,提供線索,協助查緝,核與刑事訴
              訟法第八十六條後段規定相符。故將該等資料上網公告,應符合電腦
              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前段「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
              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之情形。
          三  另貴署發布之「要案 (緊急) 查尋 (緝) 專刊」,其中未經司法機關
              發布通緝者之資料,得否上網公告乙節,請查明該「要案 (緊急) 查
              尋 (緝) 專刊」設置之法規依據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
              條規定,本於職權審認之。
正    本:內政部警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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