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27 法律字第0920054642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27 日
要 旨:
關於環保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之適法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環保行政罰鍰逾期未繳納,移送強制執行之適法疑義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貴局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屏環查字第○九二○○二四七七九號函 。 二 按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 政處分……,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 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 其處分文書……定有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 ……未定履行期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本件所詢處 分文書如已載明繳款期限及「罰款逾期不繳者,即送行政執行處」, 且於繳款期限前經合法送達,已符合上開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處分機關自得移送該管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惟所謂「繳款期 限前」送達,其期限仍應有適當之履行期間。至於如何始為適當,應 由處分機關視情形衡酌之。又所謂「合法送達」,則端視是否依行政 程序法第六十七條以下送達之規定,與處分文書發文日期無涉,併此 敘明。 三 另所詢是否訂有儘量催繳辦法?以電話催繳,移送時應檢附之證明文 件為何?環保罰鍰 (無滯納金) 之催繳文書郵寄時應用何種方式?若 未檢附催繳文書及催繳送達證明文書,執行機關應以何種方式處理? 又移送機關先行墊付之郵費,郵資剩餘是否應歸還移送機關?其方式 如何?是否有相關規定可資依循?等問題,係屬行政上強制執行之實 務,請逕洽詢該管行政執行處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