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2.05.16 法律字第092070026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2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函詢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有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疑義
主 旨:關於黃○○等二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確定賠償義務機關乙案,本部意見 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復 鈞院秘書處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院臺經議字第○九二○○二三 一六三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 ,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查黃○○等二 人以賀伯颱風襲臺,造成彰化縣線西鄉慶安水道東堤潰決,致其受有 財產上之損害,請求確定慶安水道東堤之管理機關乙節,依經濟部工 業局及彰化縣政府函送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資料(詳附件)綜合以 觀,該堤防坐落於彰化縣線○鄉○○段,地號為○○○○及○○○○ ,其管理者為彰化縣政府。是以,依上開資料所示,本件應以彰化縣 政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三、影附本件土地登記謄本、地籍資料及彰濱工業區土地使用計畫圖各一 份供參。 四、承辦人姓名及電話:林○○、(○二)二三七五二○八九。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