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1.15 法律字第0920700736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1 月 15 日
要 旨:
關於未立案非法人團體辦理政府委託業務,支出經費未依規定核銷,是否 適用行政執行法第 11 條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未立案之非法人團體經核准辦理政府委託業務,支出經費未依規定核 銷,是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勞中一字第○九二○一○○一八一號 書函。 二、按「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 金錢給付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 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一、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定有 履行期間或有法定履行期間者。二、其處分文書或裁定書未定履行期 間,經以書面限期催告履行者。三、依法令負有義務,經以書面通知 限期履行者。(第一項)法院依法律規定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為假 扣押、假處分之裁定經主管機關移送者,亦同。(第二項)」。本件 中華民國原住民社區發展教育推廣協會(以下簡稱原協會)經 貴會 職業訓練局核准辦理九十年度原住民營建業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 檢定之業務,由該局核撥辦理之學、術科測試經費,因部分款項未依 規定檢具核銷且未補正,而請原協會繳回之經費款項,得否移送行政 執行處強制執行乙節,須視有無得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而定,惟綜 觀來函及附件資料所示,似未有可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存在,準 此,該應繳回經費款項雖發函催辦,限期仍不履行者,尚不具行政執 行法第十一條規定之執行名義,似僅得依法提起訴訟,以請求返還。 惟本件究有無可作為執行名義之行政處分存在?仍請 貴會本於職權 就相關資料審認之。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