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02 法律字第09300080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02 日
要 旨:
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該雙掛號通知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 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台南市政府函為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 辦法規定就存入保管專戶後應即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該雙掛號通知 所需之郵資是否可從存入專戶之補償費中扣繳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台內地字第○九三○○○三七二五號函 。 二、按「行政程序所生之費用,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 係人利益所支出之費用,不在此限。」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本件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對徵收補償費因受領遲延、拒 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而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之行 為,係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所為。準此,該通知 所生之費用,應非屬專為當事人利益所支出者,而係法律課予主管機 關應為行為之費用,自應由該機關負擔之。綜上 貴部來函說明三之 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