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3.16 法律字第09300099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3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 貴府轉陳縣 (市) 政府法制業務建議四案,請行政院參採辦理一案 ,其中 貴府函說明三有關行政程序法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三月二日院臺規移字第○九三○○○四三七 八B號移文單辦理。 二、按行政程序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行 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 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是以,訂定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第一款 之行政規定,並不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之規定,僅須依本法 第一百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無須登載於政府公報 發布之。至於各機關依本法第一百六十條第二項所發布行政規則之處 理原則,本部業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以法九十律字第○○○一四七 號函釋在案。 三、檢附前開本部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行政函釋影本乙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