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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4.28 法律字第09300174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4 月 28 日
要  旨:
有關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案
主    旨:關於江○○君請求國家賠償,有關賠償義務機關之確定,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復  鈞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院臺經辦字第○九三○○一七五三
              六號交議案件通知單。
          二、據本件國家賠償請求權江○○君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賠償請求書
              及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請求書所示,請求權人係於九十一年七月一日騎
              乘機車途經花蓮市○○路○○○號○○○○○公司時,遭對向南下大
              卡車壓到其車道上之障礙物彈起擊中,致受有身體上之傷害,其向花
              蓮縣政府請求賠償業經該府拒絕賠償在案,另美崙工業服務區亦以該
              中心無賠償之法源依據,函請請求權人向地方政府主管交通事業單位
              提出賠償。請求權人爰向  鈞院確定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
              關,合先敘明。
          三、次按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依同法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
              ,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其所稱「管理機
              關」,應指法律所定或依法律代為管理之機關而言。查本件肇事地點
              花蓮市○○路位於經濟部部工業局美崙工業區內,依促進產業升級條
              例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公共設施
              用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除經專案核准出售者外,其供公共使用之
              土地及公共建築物與設施,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所
              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美崙工業區屬經濟部工
              業局開發之工業區,依上開規定,該工業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公
              共建築物與設施,其所有權登記為國有,管理機關為經濟部。準此,
              本件國家賠償事件之賠償義務機關應為經濟部工業局。至於美崙工業
              區服務中心係經濟部工業局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設置
              之管理機構,並非行政法上之管理機關,亦非國家賠償法第九條第二
              項所稱之賠償義務機關(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經授工字第○九三
              ○○○三二五三○號函參照)。
          四、檢送經濟部九十三年三月九日經授工字第○九三○○○三二五三○號
              函影本一份供參。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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