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6.07 法律字第093002253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7 日
要 旨:
「臺中縣東勢林場遊樂區」開發案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事涉中央法 規標準法第 18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之適用疑義
主 旨:關於彰化縣農會興辦「臺中縣東勢林場遊樂區」開發案,申辦臺中縣東勢 鎮中嵙九三之五一地號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事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 八條及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之適用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三。 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台內營字第○九三○○八四一九三號 函。 二、依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 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但經當事 人及有管轄機關之同意,亦得由原管轄機關繼續處理該案件。」是行 政機關之管轄權因事實或法規變更致喪失其管轄權,原則上雖應由新 取得管轄權之機關管轄,但經當事人或有管轄權機關之同意,原主管 機關仍得續行行政程序。本件來函所詢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修正後, 刪除原開發許可業務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之規定, 改由 貴部核發,如經申請人及 貴部同意,是否由原受理申請機關 繼續處理相關疑義,請本於職權依前揭規定審認定之。 三、又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 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 ,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 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係規範機關受 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於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實體法規有變 更,新法與舊法間之比較與適用而言,並不包括程予法在內。本件因 法規變更管轄權,似屬程序法規之變更,與上開規定無涉,併予敘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