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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08.10 法律字第0930031980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10 日
要  旨:
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五四五號函法律性
質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之行政處分疑義
主    旨:關於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八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五四五號函法
          律性質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規定之行政處分疑義,本部意見復如
          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台內中營字第○九三○○八五二三三
              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
              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
              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所詢臺灣省政府八十六年八月二十日八
              六府建四字第一六五五四五號函法律性質是否屬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
              條規定之行政處分,請  貴部參酌前開說明自行認定之。
正    本: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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