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3.10.14 法律字第093004066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要 旨:
關於內政部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資料庫整合系統」,需相關機關(單位 )提供其主管業務蒐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 貴部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資料庫整合系統」,需相關機關 (單位 ) 提供其主管業務蒐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台內警字第○九三○○○五四六○號 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規定,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 ,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惟如符 合同條但書所列九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件 貴部為建置「外籍與大陸配偶資料庫整合系統」,請相關機關 (單位 ) 提供其主管業務蒐集之個人資料,雖與各該機關資料蒐集之特定目 的有所不符,惟如該等資料之提供,符合上開但書規定第四款「為增 進公共利益者」或第八款「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之情形,自得為特 定目的外之利用。來函所詢疑義,請參照上開說明酌處之。 正 本: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