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1.11 法律字第093005306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1 月 11 日
要 旨:
農會新進總幹事年齡限制疑義
主 旨:關於農會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疑義,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3 年 12 月 24 日農輔字第 0930160742 號函。 二、按農會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各級農會新進總 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同條第 2 項規定:「現任總幹事 不合前項規定資格者,得不受前項限制。」觀之,所稱『新進總幹事 之年齡,不得超過 55 歲。』究何所指?宜請主管機關探究其立法意 旨。次按同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總幹事之聘任,應於理事會成 立後 60 天內為之,推知各理事會聘任總幹事之時間不一。又總幹事 「遴聘期日」於登記時是否確定?如尚未確定,如何推算是否於「遴 聘期日」已超過 55 歲,恐有疑義。 三、次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有:(一)須有信賴基礎:須有足以引 起當事人之信賴之國家行為,例如行政處分、行政法規。(二)信賴 表現:當事人因信賴而展開具體的信賴行為,且該信賴行為與信賴基 礎間須有因果關係。(三)信賴值得保護:例如授益處分當事人無行 政程序第 119 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 91 年 1 月 24 日法律 字第 0910700023 號函參照。)本件所涉內政部 77 年 12 月 19 日 台內社字第 661487 號函略以:「農會總幹事候聘人之年齡及經歷年 資,應計算至登記時為準。」,依來函資料析述,貴會訂定之改選工 作計畫及進度流程,新任總幹事候聘人從登記至資格審查完成合法遴 聘時,前後時間約 4 個月至 5 個月,如新進總幹事候聘人登記時 年齡未屆滿 55 歲,其經完成理事會合法聘任決議、發給聘任通知, 至報到就職時超過 55 歲,如主管機關認為不符合聘任資格條件而不 得聘任,則新進總幹事候聘人有否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因設具體事 件事實認定,請 貴會本於權責依具體個案認定之。 四、至於 貴會擬停止適用內政部 77 年 12 月 19 日函釋,並以向農會 報到就職日不得超過 55 歲為準,並於總幹事遴選合格人員名冊上依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規定加註附記清楚,事涉具體個案總幹事遴選合 格人員名冊之作成是否為行政處分?來函未就此詳為敘明,因事實尚 有不清,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 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