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2.23 法律字第094000376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2 月 23 日
要 旨:
蒐集並利用畢業紀念冊內所載學生資料寄發升學資訊等疑義乙案
主 旨:關於學校蒐集本校或他校畢業紀念冊,並利用畢業紀念冊內所載學生資料 寄發升學資訊等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1 月 24 日台技(二)字第 0930175011 號函。 二、按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所稱「個人資料」,係 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 、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足資 識別個人資料;所稱「電腦處理」,係指使用電腦或自動化機器為資 料之輸入、儲存、編輯、更正、檢索、刪除、輸出、傳遞或其他處理 ,本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3 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前提係涉本 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2 目所稱非公務機關之學校蒐集本校或他校 畢業紀念冊之學生資料,是否屬於本法所稱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 允宜先依上開規定認定之,合先敘明。 三、次按本法第 18 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電腦處理 ,非有特定目的,並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之:一、經當事人 書面同意者。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而對當事人權益 無侵害之虞者。三、已公開之資料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四 、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五、依本法第 3 條第 7 款第 2 目有關之法規及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準此 ,本件學校蒐集或利用本校畢業紀念冊所載學生資料,如有本部會同 貴部所定之特定目的之一(例如代號 079 學生資料管理)必要範圍 內,且符合上開規定五種情形之一者,自非不得為之。惟如屬他校畢 業紀念冊之學生資料或用於寄發升學資訊者,則其特定目的係屬何種 項目?不無待酌之處。又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第 3 項規定:「 本法第 18 條第 3 款所稱已公開之資料,指不特定之第三人得合法 取得或知悉之個人資料。」係為平衡個人權利的保護及促進資料的合 理利用,並鑑於合法公開的資料原則上對隱私權的影響極微。至來函 所載明個人資料之畢業紀念冊如僅發送或售予該校畢業生,是否該當 以賡開之資料乙節,則屬事實認定,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職權自行審 酌。 四、末按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 際傳遞及利用。」本件學校如欲蒐集或利用畢業紀念冊內所載學生資 料,除符合上開第 18 條規定外,自應先向 貴部申請許可並經登記 及發給執照後,始得為之,否則即應依本法第 33 條以下罰則規定加 以處罰,自屬當然,併予指明。 正 本:教育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