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3.08 法律字第094000630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3 月 08 日
要 旨:
機關人員調整宿舍後,是否仍屬眷舍合法現住人乙案
主 旨:貴局函詢有關新莊○○新村陳蘇○等 5 戶調整宿舍後,是否仍屬眷舍合 法現住人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4 年 2 月 15 日華總三管字第 0941000911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之規範範圍,係以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之行為為限,本 件 貴局與所屬人員因任職關係而配住之宿舍,核其性質應屬民法上 使用借貸之關係(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749 號裁判參照), 尚無行政程序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民法第 464 條規定:「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之一方以物交 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事務管理規則 第 250 條規定:「各機關人員依前條規定借用宿舍者,應辦理左列 手續:……2.准予借用者,由宿舍管理機關與借用人簽訂宿舍房地借 用契約。(第 1 項)前項借用契約,應載明所借物之名稱,借用期 間,借用人應履行之義務與違約之責任……。(第 2 項)」是以, 本件使用借貸契約借用物之內容、範圍,及陳蘇○等 5 戶之宿舍調 整行為究為雙方合意重新借用宿舍,或僅為配合改建所為之權宜性調 整,係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宜由 貴局本於權責自行審認之。 正 本:總統府第三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