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4.12 法律字第09400078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市議員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解除職權,後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 聲請撤銷解職行政處分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新竹市議會前議員楊○○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予以解除職權,後因法院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聲請撤 銷貴部之解職行政處分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2 月 2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722324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縣(市)議員犯同條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以外之罪,受有其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 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準此,本件依來函所述,新竹市議會前議員楊○○因違反妨害自由罪 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確定在案, 嗣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命令,向臺灣高等法 院聲明異議,並經該院裁定撤銷檢察官之原處分。惟經查楊員仍因他 案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指揮書(甲)93 年執更典字第 18 號參照),因楊員發監執行之 事實仍存在,符合首揭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 ,該解職處分當不生違法應予撤銷之問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