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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4.12 法律字第0940007852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4 月 12 日
要  旨:
市議員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解除職權,後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
聲請撤銷解職行政處分疑義
主  旨:貴部函詢有關新竹市議會前議員楊○○因違反妨害自由罪等案件,經依地
          方制度法規定予以解除職權,後因法院撤銷檢察官執行處分,可否聲請撤
          銷貴部之解職行政處分疑義,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2  月 22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40722324 號函。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縣(市)議員犯同條
       項第 2  款或第 3  款以外之罪,受有其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
       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者,由內政部解除其職權或職務。
       準此,本件依來函所述,新竹市議會前議員楊○○因違反妨害自由罪
       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 10 月確定在案,
       嗣經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准易科罰金之命令,向臺灣高等法
       院聲明異議,並經該院裁定撤銷檢察官之原處分。惟經查楊員仍因他
       案而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
       行指揮書(甲)93  年執更典字第 18 號參照),因楊員發監執行之
       事實仍存在,符合首揭地方制度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
              ,該解職處分當不生違法應予撤銷之問題。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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