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5.17 法律字第094001782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
要 旨: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所指個人係為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其 立法意旨,在保護有生命自然人之隱私權,如屬已亡故者之個人資訊,則 非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護範圍
主 旨: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8 條第 6 款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明 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部 94 年 5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40073012 號函。 二、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 條規定:「為規 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 利用,特制定本法。」第 2 條規定:「個人資料之保護,依本法之 規定。…」所稱「個人」,指生存之特定或得特定之自然人(同法施 行細則第 2 條參照)。簡言之,本法立法目的之一即在保護屬於人 格權之隱私權,而唯有生命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 至於已死亡之人,已無恐懼其隱私權受侵害之可能,且其個人資料已 成為歷史,故非在本法保護之列。本件依來函及附件資料所示,陳○ ○女士已於 93 年 2 月 5 日亡故。從而,有關其個人資料之處理 或利用,尚不發生適用本法之問題。 三、次查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 6 條規定:「行政資訊應依本辦法…應人 民請求提供之。」本件行政資訊非屬同法第 4 條應主動公開之資訊 ,除有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外,應 與提供之。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