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6.06 法律字第0940020338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06 日
要 旨:
未依送達證書格式交寄行政文書郵件得否不予受理疑義
主 旨:關於寄件機關未依本部所訂頒送達證書格式交寄行政文書郵件,得否不予 受理所附證書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公司 94 年 5 月 23 日遞字第 0940502910 號函。 二、為配合「公文書橫式書寫推動方案」,本部前於 93 年 9 月 27 日 以法律字第 0930700473 號函檢送自行送達即交郵送達「送達證書」 格式供各機關參考在案。至送達證書格式,除法律另有規定而就其內 容予以增、刪或修正之必要者外,仍宜依前開統一格式印製使用,以 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6 條第 1 項規定,並可避免送達實務上運作困 難而影響行政效率(本部 90 年 9 月 7 日法律字第 032228 號函 意旨參照)。查本件來函所附花蓮縣政府及高雄市政府交通之送達證 書均有留置送達及寄存送達等相關欄位,僅規格大小與本部前開格式 不同,似難謂無從依行政程序法為寄存或留置送達,貴公司如任執行 上仍有困難,仍請自行協調該機關修正為宜。 正 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