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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7.19 法律字第094002396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
要  旨:
有關眷戶權益受損補償事宜
主    旨:奉  交下研議臺北市○○國宅原眷戶孫○○等 7  員權益受損補償事宜,
          國防部空軍總部與臺北市政府權管爭議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轉陳。
說    明:一、依  貴處 94 年 6  月 20 日院臺防議字第 0940027704 號交議案件
              通知單及同年月 28 日院臺防字第 0940087305 號催辦案件通知單辦
              理。
          二、按行政機關之「管轄」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之規定所具有之權限,而
              「管轄權爭議」則是二或二以上行政機關對於同一事件管轄之有無產
              生消極或積極衝突之謂。本件國防部空軍總部與臺北市政府就臺北市
              ○○國宅原眷戶權益受損補償(依其性質應為「賠償」)案,乃屬二
              機關就上開個案賠償責任誰屬之爭議問題,非對於二機關同一事件之
              法定管轄有所爭議,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4 條所定管轄權之爭議,
              合先敘明。
          三、查國防部為「貫徹政府照顧軍眷之德意,配合國家經濟及社會建設,
              改善眷居生活環境,輔助官兵眷屬購宅」,於民國 69 年 5  月 30
              日令頒「國軍老舊眷村重建試辦期間作業要點」,並依上開要點規定
              與臺北市政府簽訂「合作運用眷村土地試辦興建國民住宅協議書」,
              本案國防部空軍總部與臺北市政府更另簽訂「合作運用婦聯四、五、
              六村及撫遠新村土地興建國民住宅個案協議書」,由國防部提供眷村
              土地,與臺北市政府合作興建國民住宅,以達照顧軍眷及配合國家建
              設之目的。因此,上開協議書性質上應屬行政契約。今國防部空軍總
              部與台北市政府就 80 年間○○國宅部分原眷戶坪型配置錯誤權益受
              損之責任歸屬及賠償責任負擔問題有所爭議,係屬行政契約事實認定
              之爭議,仍宜由雙方協議處理,如仍協議不成,則可由訂約機關之上
              級監督機關裁決、或由雙方約定特定之仲裁機構處理、或透過行政訴
              訟等方式解決之(參吳庚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增訂八版第 446
              頁及「行政爭訟法論」修訂版第 136  頁)。
正    本:行政院秘書處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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