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8.26 法律字第09400295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26 日
要 旨:
有關「國際傳遞」之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及第 24 條所定「國際傳遞」是否 包含傳遞大陸地區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4 年 7 月 29 日電信公字第 09405056000 號函。 二、按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國際傳遞,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以下簡稱本法)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登記 並發給執照者,不得為之;另並應符合本法第 20 條及第 24 條規定 。合先敘明。 三、至本法有關「國際傳遞」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落實個人資料保障 之落實,避免跨境個人資料流通失控,故就我政府法權未及地域之跨 境傳遞予以規範管理。準此,機關(公務或非公務)將個人資料傳輸 至我國法權未及之地域,即屬本法所稱之「國際傳遞」,從而向大陸 地區傳輸個人資料,自為本法所定之「國際傳遞」。至本件是否違反 本法第 20 條及第 24 條相關規定,請貴局就具體個案事實本於職權 審認之。 正 本:交通部電信總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