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8.12 法律字第09400300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立即依法裁罰,係因行政 罰為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如法律有特別授權, 則主管機關得審酌情況免予處罰
主 旨:關於宜蘭縣政府函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有關 第一次違規而於期限內恢復原狀者執行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4 年 8 月 3 日營署綜字第 0942913487 號函。 二、按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符合法律 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之,惟如法律有特 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例如行政罰法(94 年 2 月 5 日公布,95 年 2 月 5 日施行)第 19 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 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 1 項)。前項情 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 名(第 2 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 三、貴署來函所詢如行為人違反管制使用之事實成立,主管機關應依區域 計畫法第 21 條有關罰鍰之行政罰規定裁罰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