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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08.12 法律字第094003008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08 月 12 日
要  旨:
符合法律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立即依法裁罰,係因行政
罰為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如法律有特別授權,
則主管機關得審酌情況免予處罰
主    旨:關於宜蘭縣政府函報違反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之管制使用,有關
          第一次違規而於期限內恢復原狀者執行疑義一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
          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貴署 94 年 8  月 3  日營署綜字第 0942913487 號函。
          二、按行政罰係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所為裁罰性不利處分,符合法律
              構成要件之行政不法行為,主管機關應即依法裁罰之,惟如法律有特
              別規定授權主管機關斟酌具體情況免予處罰者,例如行政罰法(94
              年 2  月 5  日公布,95  年 2  月 5  日施行)第 19 條規定:「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
              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第 1  項)。前項情
              形,得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施以糾正或勸導,並作成紀錄,命其簽
              名(第 2  項)。」主管機關始有處罰與否之裁量空間。
          三、貴署來函所詢如行為人違反管制使用之事實成立,主管機關應依區域
              計畫法第 21 條有關罰鍰之行政罰規定裁罰之意見,本部敬表贊同。
正    本:內政部營建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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