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2.09 法律字第0940049063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
要 旨:
行政罰法第 26 條施行疑義
主 旨:關於行政罰法第 26 條施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 說 明:一、復貴署 94 年 12 月 13 日經水政字第 09406005030 號函。 二、按行政罰法有鑒於行政罰與刑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且因刑罰之 制裁功能強於行政罰,刑罰之處罰程序較行政罰嚴謹,故上開規定揭 示行政罰與刑罰乃適用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及其具體內涵。且該規定係 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為要件,其 重點在於「一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與行政罰構成要件時,使行政 罰成為刑罰之補充,只要該行為之全部或一部構成犯罪行為之全部或 一部,即有刑罰優先原則原則之適用,規範目的是相同,在所不問。 至於本件於河川區域未經許可採取土石之違反水利法第 78 條之 1 義務規定行為,與竊盜行為間,究屬一行為或二行為?宜請貴署本於 職權就個案具體事實依法加以審認之。 正 本:經濟部水利署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