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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1.10 法律字第094004964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0 日
要  旨:
有關為執行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制度,擬依相關法規委由民間機構辦理之
適當性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函詢為執行職業衛生實驗室認證制度,擬依相關法規委由民間
          機構辦理之適當性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4 年 12 月 16 日勞安 3  字第 0940069757 號函。
          二、有關政府業務委託民間辦理是否得逕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辦理,而
              不須在每一行政作用法中規定授權依據之疑義,曾提請本部「行政程
              序法諮詢小組」第 26 次會議討論,獲致具體結論略以:「行政程序
              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僅係公權力委託容許性之
              概括規定,並非委託之法源依據,且其適用範圍以對外行使公權力之
              委託為限。至於公權力事項如客觀上不須以形式意義的法律(即立法
              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或法規命令作為依據,行政機關亦得執行者
              ,例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獎學金等等,而實際上亦無形式意義的
              法律或法規命令存在時,此種公權力事項之委託即無本法第 16 條之
              適用。此外,行政機關在法容許範圍內,以私法方式實現行政職務而
              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時,自亦不適用本法第 16 條規定,併予指明。
              」(本部 91 年 1  月 24 日法律字第 0910700043 號函參照)。是
              以,來函所詢因「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並未規定對環境測定
              機構管理部分可依行政委託方式辦理,本案是否可依行政程序法之規
              定辦理委託乙節,建請參照上開決議本於權責酌處。
          三、檢送本部前開函及行政程序法諮詢小組第 26 次會議紀錄影本供參。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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