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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務部 94.12.27 法律字第0940182657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4 年 12 月 27 日
要  旨:
因查弊不力涉嫌包庇公務員致損失相關獎金,提起國家賠償乙案
主    旨:關於台端請求國家賠償乙案,檢附本部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台端 94 年 11 月 25 日致本部國家賠償請求書辦理。
          二、檢附本部 94 年賠議字第 004  號拒絕賠償理由書乙份。
正    本:蕭○○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含附件)

附    件:法務部拒絕賠償理由書                      94  年賠議字第 004  號
              請求權人  蕭○○
              被請求賠償機關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施茂林
          一、本件請求意旨略稱:本部政風司查弊不力,涉嫌包庇經濟部政風處人
              員,致請求權人損失相關獎金,爰向本部請求國家賠償新台幣 3600
              萬元整。
          二、按國家賠償法第 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
              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係以公務員有違法行為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為
              國家賠償責任發生之前提。經查本部對請求權人檢舉之案件,已依相
              關法令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函復請求權人在案,並無包庇不法情事,
              本件請求核與上開規定要件不符,本部尚無賠償義務,爰依國家賠償
              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拒絕賠償。
          部長  施茂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附記:不服本拒絕賠償之決定者,得依法向該等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
                訴,並請留意國家賠償法第 8  條有關賠償請求權時效期間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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