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24 法律字第095000505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資訊查詢系統」是否符合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 貴會規劃之「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資訊查詢系統 」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規字第 0950501196 號函。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除有同條但書 9 款情形外,不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準此,如依貴管法令相關規定,認為將外籍教師基本資料提供查詢 尚未符合蒐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者,則依本法第 8 條規定 ,需符合同條但書所列 9 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是為避免爭議,本案建請 貴會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取得該外籍教 師同意將其資料上網供查詢之書面,至於現有個人資料亦可函詢當事 人是否同意,以資周延,俾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另將外籍教師個人資料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查詢時,不得逾越必 要範圍(本法第 6 條規定參照),亦即,不得提供他人查詢「非必 要」之個人資料。本部網站中由檢察司建置之「律師查詢系統」 (點 選方式:本部網站首頁=>檢察司=>律師查詢系統) 亦提供民眾查 詢律師資格資料, 貴會如有需要,相關格式併請參考。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