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24 法律字第0950005051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24 日
要  旨:
關於「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資訊查詢系統」是否符合電腦處
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
主    旨:關於函詢  貴會規劃之「短期補習班聘僱外籍教師工作許可資訊查詢系統
          」是否符合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
          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規字第 0950501196 號函。
          二、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  條規定,公務機
              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
              定目的相符。除有同條但書 9  款情形外,不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準此,如依貴管法令相關規定,認為將外籍教師基本資料提供查詢
              尚未符合蒐集該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者,則依本法第 8  條規定
              ,需符合同條但書所列 9  款情形之一者,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是為避免爭議,本案建請  貴會於蒐集個人資料時,取得該外籍教
              師同意將其資料上網供查詢之書面,至於現有個人資料亦可函詢當事
              人是否同意,以資周延,俾維護當事人權益。
          三、另將外籍教師個人資料提供當事人以外之第三人查詢時,不得逾越必
              要範圍(本法第 6  條規定參照),亦即,不得提供他人查詢「非必
              要」之個人資料。本部網站中由檢察司建置之「律師查詢系統」 (點
              選方式:本部網站首頁=>檢察司=>律師查詢系統) 亦提供民眾查
              詢律師資格資料,  貴會如有需要,相關格式併請參考。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