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3.15 法律字第095000574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3 月 15 日
要  旨:
有關檢送之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之樣張二紙,是否符合行政程
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疑義
主    旨:有關 貴會檢送之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之樣張二紙,是否符合
          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疑義乙案,復
          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2  月 3  日勞職外字第 0950502135 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旨、事實、理由
              及其法令依據」係屬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一,而處分「事實」
              之記載,依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 12 月 16 日 93 年度判字第 1624
              號裁判要旨表示:「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中之『事實』,除包括
              違規之行為外,即違規之時間、地點等及與適用法令有關之事項均包
              括之,俾達可得確定之程度,得據以與其他行政處分為區別,及判斷
              已否正確適用法律。」又處分「理由」之記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3  年 10 月 12 日 92 年度訴字第 1157 號裁判表示:「…必須使
              處分相對人得以知悉行政機關獲致結論之原因,其應包括以下項目:
               (一) 法令之引述與必要之解釋。 (二) 對案件事實之認定。 (三)
              案件事實涵攝於法令構成要件之判斷。 (四) 法律效果斟酌之依據 (
              於有裁量授權時) 等。至於具體個案之行政處分在說理上是否完備而
              符合上開要求,應為實質上判斷,不得僅因處分書上備有「理由」或
              「說明」欄之記載,即謂已盡處分理由說明之法律義務。」有關本件
              就業安定費催繳通知單內容格式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乙節,建請參酌上開實務見解並洽 
              貴會法制單位之意見,本於權責審認。
正    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 (4 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