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16 法律字第0950015865號書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16 日
要 旨:
有關停職令「始日」之執行疑義
主 旨:所詢公務人員停職令送達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為星期六應如何執行疑 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局 95 年 4 月 18 日局考字第 0950009647 號書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 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 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其係有關期間末日之計算 規定,而來函所提「行政院各級行政機關學校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 辦法」第 6 條第 1 項後段規定:「其他原因停職者,均自權責機 關發布之停職令送達被停職人員服務機關之翌日起執行。」其係有關 執行停職令「始日」之規定,尚無上開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 之適用,仍請應依上述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處理。 正 本: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