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字號:
法務部 95.05.24 法律字第0950016558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要 旨:
行政院發布之「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審議之對象包 括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共工程計畫
主 旨:有關司法院暨所屬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計畫是否適用「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 經費審議作業要點」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復 貴會 95 年 4 月 24 日工程技字第 09500147340 號。 二、按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 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 。」上開所稱上級對下級機關不以組織法上具有隸屬關係者為限,凡 業務監督機關就監督事項所發布之行政規則,被監督機關即屬上開規 定所稱之下級機關,故該行政規則自有拘束被監督機關之效力(例如 人事、銓敘等主管機關就其業務監督事項發布之行政規則,司法機關 亦適用之)。準此,行政院發布之「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 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性質上為行政程序法前揭規定所稱之行 政規則,審議之對象包括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共工程計畫,貴會為公共 工程之主管機關,似得要求司法院暨所屬機關之工程計畫依前揭作業 要點送審。 三、次按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規定:「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 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 送立法院審議。」本案涉及 貴會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如行 政院亦贊同本部意見,惟仍不為司法院所接受時,建請聲請大法官解 釋。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